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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实

  施的一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试验和全项目抽样检验,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政府颁发证书,准予生产。另一方面,通过执法监督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予以查处。因此,生

  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强制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1、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及相关职责

  目前,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体制是,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行业部门、协会参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具体是: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概括起来为五个统一,即一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文件,商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并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二是统一批准设立产品审查部、审批产品实施细则、批准产品检验单位;三是统一组织审查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进行审查;四是统一向符

  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并公告获证企业名录;五是统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对无证企业的查处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有:一是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二是按照总局要求起草相关产品

  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需要起草实施细则;三是向总局推荐相关产品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单位;四是确认符合取证条件企业名单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有:一是受理企业申请;二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对企业的审查;三是将相关材料上报国

  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四是负责组织所辖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辖区的无证产品查处和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等。目前,全国31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除西藏外均设立了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办公室。

  产品审查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主要负责起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产品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除省(自治

  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的产品外,其他产品的实施细则宣贯和企业审查工作由审查部负责,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并依法出具合格的检验报

  告。

  2.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①申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填写统一的申请书。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代收审查费和公告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审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

  查和产品抽封样。

  ②审查。

  产品审查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工厂条件审查,主要审查企业连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以确认它是否符

  合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法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④审核发证。

  企业工厂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完成后,由产品审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符合发证要求的企业的申请书、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

  告等相关材料汇总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3、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根据《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采取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和日常执法监督和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等方式。

  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

  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

  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

  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 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 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

  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

  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

  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

  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

  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九、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十、收费: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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